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执异921号
玉林市冠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崇军、朱觉寿、陈宗恒、覃柄杰、广西冠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易海辉申请执行玉林市冠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海辉申请追加第三人李崇军、朱觉寿、陈宗恒、覃柄杰、广西冠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6执异9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李崇军为(2022)粤0106执688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1)粤0106民初24152号民事判决确定玉林市冠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84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朱觉寿为(2022)粤0106执688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1)粤0106民初24152号民事判决确定玉林市冠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5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陈宗恒为(2022)粤0106执688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1)粤0106民初24152号民事判决确定玉林市冠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5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追加覃柄杰为(2022)粤0106执688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1)粤0106民初24152号民事判决确定玉林市冠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4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追加广西冠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2022)粤0106执688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1)粤0106民初24152号民事判决确定玉林市冠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在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黄玉聪 联系电话:020-8300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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