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执异914号
广州陈年酒业有限公司、唐丽敏、胡黎明、乔军旺、王军保
    本院在执行温国濠与被执行人广州陈年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国濠申请追加第三人唐丽敏、胡黎明、乔军旺、王军保为(2022)粤0106执25464号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6执异9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王军保为(2022)粤0106执2546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穗天劳人仲案〔2022〕5162号仲裁裁决确定广州陈年酒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5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乔军旺为(2022)粤0106执2546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穗天劳人仲案〔2022〕5162号仲裁裁决确定广州陈年酒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4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胡黎明为(2022)粤0106执2546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穗天劳人仲案〔2022〕5162号仲裁裁决确定广州陈年酒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6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追加唐丽敏为(2022)粤0106执2546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穗天劳人仲案〔2022〕5162号仲裁裁决确定广州陈年酒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黄玉聪    联系电话:020-83006712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