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6014号
张明:
本院受理原告植然草(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叁仁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6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叁仁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植然草(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3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叁仁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植然草(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张明在收款400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中被告安徽叁仁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植然草(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原告植然草(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6元、保全费487元,合计1453元,由原告原告植然草(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安徽叁仁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明负担1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宁志刚、何晓萍 电话:020-8300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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