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0144号
林友标: 
原告余可泳诉被告广州曜一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宇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苗、林友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广州宇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月按照1333元/月的标准,向原告余可泳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至实际将商铺交付原告余可泳占有、使用之日止的固定收益;二、被告广州宇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曜一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11- 721号天河曜一城广场地下一层D043号铺交付给原告余可泳占有、使用;三、被告李苗在75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判令的金额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林友标在25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判令的金额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四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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