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完善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事项,本院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下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
发放依据
承办法官
联系方式
(2023)粤0106执2981号
敖华见
李洽瑜
潘永玲 
4542
双方平分案款
方洪立
83006283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对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涉及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