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194号
广州辉鸿快运有限公司、周革辉:
关于李西财与广州辉鸿快运有限公司与周革辉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周革辉为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194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周革辉为本院(2023)粤0106执5475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39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广州辉鸿快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赵泽伦、豆水仙 020-83006294、830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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