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9360号
盘军红:
本院受理广州汇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盘军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9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盘军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返还31606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23日起,以316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盘军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7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汇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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