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1065号
李延庆、深圳安迅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李延庆、深圳安迅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106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延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9225.7元;二、驳回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延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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