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0132号
卢嘉慧:
本院受理原告李朝玲与被告卢嘉慧、邓达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0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李朝玲880.99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支付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820.58元;三、驳回原告李朝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李朝玲负担128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37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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