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192号
杨观: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满义诉被告杨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马满义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小孩上学费用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陈穗芳、蒲肖明020-83008608、8300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