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72号
武汉红开药业有限公司、沈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武汉红开药业有限公司、沈志文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9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谭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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