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7215号
广东弘晋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禄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弘晋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7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弘晋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禄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款项1220209元及违约金(以12202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禄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548元,由被告广东弘晋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张伟、黄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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