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1332号
重庆鲸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悦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鲸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鲸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悦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33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3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6月23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悦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重庆鲸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