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6450
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罗冬梅与广州市天河全佳电器维修部、胡改松、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6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全佳电器维修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冬梅医疗费4813.48元;二、被告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全佳电器维修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冬梅护理费4440元;三、被告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全佳电器维修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冬梅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四、被告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全佳电器维修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冬梅交通费共173元;五、被告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全佳电器维修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冬梅误工费为29693.67元;六、被告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全佳电器维修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冬梅鉴定费3912元;七、被告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全佳电器维修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冬梅残疾赔偿金109708元;八、被告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全佳电器维修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冬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九、被告胡改松对被告广州市天河全佳电器维修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6元,由被告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全佳电器维修部、胡改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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