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0546号
郑瀚:
本院受理原告宋玉林与被告郑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玉林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按年利率12.8%计算,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并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8000元)。二、被告郑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玉林支付本案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6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郑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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