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8463号
杨新天:
本院受理原告张赣波与被告邹晚红、杨新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晚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赣波偿还借款本金236万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邹晚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赣波支付本案律师费8万元。三、对被告邹晚红上述债务,依法强制执行被告邹晚红财产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杨新天承担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张赣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邹晚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黄丽娜、何美琪 020-83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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