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570
朱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泳濠与被告朱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责令被告腾空房屋。2.被告立即支付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7月27日所欠原告租金、其他费用与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合计10900元整3.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624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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