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3685号
张永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慈敏与张永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月份房租租金(月租2800元,逾期7天合计700元,以上共计2100元)2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本案诉求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10时45分在第二十四法庭(明镜路1号六楼)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张凯、钟慧君 (电话:020-83008508、8300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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