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4481
黄敦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艳云诉被告黄敦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强行霸占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3622C房行为,立即停止违法侵害原告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立即腾退房屋、清空屋内所有物品并向原告交付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上述房屋期间的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814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符慧                   联系电话:020-8300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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