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8459号
杭州友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友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份至2023年11月份租金合计263700元及租金滞纳金(租金滞纳金:以各个月份欠付租金879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当月首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日,暂计为8702.10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份至2023年11月份推广费合计26370元及推广费滞纳金(推广费滞纳金:以各个月份欠付推广费879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当月首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日,暂计为870.4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份至2023年11月份管理费合计87900元及管理费滞纳金(管理费滞纳金:以各个月份欠付管理费293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当月首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日,暂计为2900.70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份至2023年11月份电费合计12487.41元及电费滞纳金(2023年7月份电费滞纳金:以2493.02元为基数,2023年8月份电费滞纳金:以2512.59元为基数,2023年9月份电费滞纳金:以2453.80元为基数,2023年10月份电费滞纳金:以2602.36元为基数,2023年11月份电费滞纳金:以2425.65元为基数;前述电费滞纳金均按照月息百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次月首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4月15日,为2061.78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
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份其他有偿服务费70元及其他有偿服务费滞纳金(其他有偿服务费滞纳金:以7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次月首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日,暂计为4.41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6、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28000元。
7、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搭建围挡所支出的费用15042元及还原商铺所支出的费用128662.12元。
8、判决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569928.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日15时45分在第二十五法庭(明镜路1号六楼)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张凯、钟慧君 (电话:020-83008508、8300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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