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1514号
邓俭强:
本院受理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与邓俭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15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被告邓俭强向原告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23BD房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租金44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当月欠付租金为本金(其中2023年2月租金7400元,2023年3月至5月期间租金12400元/月),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分别自当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被告邓俭强向原告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物业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培育期间的优惠租金差额124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被告邓俭强向原告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被告邓俭强已付的租赁保证金24800元,由原告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没收一半即12400元,剩余12400元用于冲抵上述第一项欠租。五、驳回原告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邓俭强负担1375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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