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6759号
杭州中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至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中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6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江至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物业费23540.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11770.44元基数,自当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限);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江至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511.44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江至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杭州中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至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6元,由被告浙江至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中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