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0588号
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推介服务费111180.71元;二、被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11180.71元为本金,自2023年 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92元、由被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О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