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2275号
广州市和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龙萍与广州市和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广州市和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萍退还款项15996元及利息(以15996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 李小兵、陈诗洋 020-020-83006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