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7000号
陈荣英: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晋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荣英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7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荣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晋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490.33元及违约金5847.10元;二、被告陈荣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晋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全损的损失94637.5元;三、驳回原告广州晋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1元,由原告广州晋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12元,由被告陈荣英负担2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宁志刚、何晓萍 电话:020-8300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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