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1773号
广州市金毅华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辉与被告兰富光、兰海云、广州市金毅华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华越化工经贸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金毅华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广东华越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返还款项6445593元;二、被告广州市金毅华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广东华越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64455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谢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19元,由被告广州市金毅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李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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