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6176
罗丽参:
本院受理罗丽国、罗丽芳、罗琼珍、罗丽群与罗根林、罗根成与罗丽参继承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罗振文、刘家英在岑村第一股份合作经济联社50份股份,由原告罗丽国、罗丽芳、罗琼珍、罗丽群、被告罗根林、罗根成、第三人罗丽参各继承七分之一份额;罗根成已代领取的2021年、2022年的分红,超出自己份额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回给其他继承人;二、被继承人刘家英在广州市岑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农田耕地补偿款6万元,由原告罗丽国、罗丽芳、罗琼珍、罗丽群、被告罗根林、罗根成、第三人罗丽参各继承七分之一;三、驳回原告罗丽国、罗丽芳、罗琼珍、罗丽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罗丽国、罗丽芳、罗琼珍、罗丽群、被告罗根林、罗根成、第三人罗丽参各负担185.7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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