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民初3761号
阳春市东阳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景文诉被告阳江市红衫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阳春市东阳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决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2023)粤0106执恢36号案的财产分配方案。二、判决重新制作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为:1、广东能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辅助费50000元;2、广州市亿信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剩余评估服务费20023元;3、本案执行费81201元;4、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1)粤1781执恢256号案件建设工程款7266293.56元(含补偿款本金4801507.02元、一般债务利息2356046.14元、案件受理费45326元、比例执行费63414.40元);5、阳江市红杉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抵押债权11764658.44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