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立4947号
朱周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洪春诉被告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力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周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被告支付《华南理工大学南秀村抢修工程结算》应付周洪春结算余款96197.14元。二、以结算余款96197.1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場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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