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立3096号
邓继琼、杨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志高诉被告邓继琼、杨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未居住期间的房租费用约756元(1080元为月租,按一月30天计算,原告自7月10日至7月30日共计21日未居住)。三、判定被告补偿原告108元。四、判令原告为维权产生的诉讼成本费(法律咨询)1000元由被告承担(综上共计4610元)。五、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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