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立1607号
林梓嘉:
   本院受理的原告文海鉴诉被告广州富信置业有限公司、广州鸿创投资有限公司、林梓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2023年3月21日至2028年8月7日期间的租金152262元(按每月2396元计)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2262元为基数,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即2023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三被告共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16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款项暂记:173862元)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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