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立1511号
郑永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处理费、水电公摊费共计89,870.9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共计28,681元(自2022年1月15日起,以每日欠付费用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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