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立1402号
张劲松、张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省新会电器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劲松、张燕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两被告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1004房的房产各占50%的份额;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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