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4487号
广州首联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首联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首联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4526.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526.59元为本金,从2022年2月6日起计算,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二、被告广州首联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电费3031.28元;
三、被告广州首联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4元,由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广州首联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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