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感力(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陆强、陆超:
关于江敏与脑感力(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陆强、陆超、刘淑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陆强、陆超、刘淑华)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6执异611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陆强为(2022)粤0106执15983号案的被执行人,6在879.12万元范围内在对本院(2021)粤0106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脑感力(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在另案中因出资不实而已经承担的责任金额应从中扣除);二、追加陆超为(2022)粤0106执1598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8.88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1)粤0106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脑感力(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在另案中因出资不实而已经承担的责任金额应从中扣除);三、追加刘淑华为(2022)粤0106执1598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701.52万元范围内对陆强在本裁定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8.88万元范围内对陆超在本裁定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另案中因出资不实而已经承担的责任金额应从中扣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