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1096号
林仙珍、王梅兰、王瑞凤、郑国海、朱桂青: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林国忠、林美珍、林仙珍、王梅兰、王永仙、王瑞凤,第三人郑国海、朱桂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林国忠、林美珍、林仙珍、王梅兰、王永仙、王瑞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本院(2020)粤0106民初24562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郑国海应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扣除原告在(2020)粤0106民初2456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得到的清偿款项〕;被告林国忠、林美珍、林仙珍、王梅兰、王永仙、王瑞凤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郑国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8元,由被告林国忠、林美珍、林仙珍、王梅兰、王永仙、王瑞凤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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