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4520号
康乐:
本院受理原告周颖与被告康乐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颖2022年1月23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家政服务费7500元;二、被告康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颖律师咨询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周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周颖负担53元,被告康乐负担63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朱颖、符嘉隽 020-83008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