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2654号
谢丽英、胡朝阳:
本院受理梁栩宁与谢丽英、胡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2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丽英向原告梁栩宁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丽英向原告梁栩宁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丽英向原告梁栩宁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但应扣除被告谢丽英已偿还的3000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丽英向原告梁栩宁支付律师费8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100元;五、驳回原告梁栩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元、保全费3245元,均由被告谢丽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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