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8216
李攀:
本院受理聂丹与李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攀向原告聂丹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攀向原告聂丹支付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12118日起至20208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208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标准计算);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攀向原告聂丹支付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80元,由被告李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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