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549号
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宏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5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760元及违约金27152元;二、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三、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宏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 陈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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