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诚广场”系列案件之二)


  关于“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债权人代表,各债权人均进行了推举。经本院审查,依照债权人债权比例大小、代表人数额多少、债权的代表性的原则,按照交付房产、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工程款、抵押权、变卖款、一般债权、特殊代表类别,决定下列债权人及债权人的代理人为债权人代表:
  1、交付房产类:张德琴、沙威尔投资有限公司、中土工程(香港)有限公司、方前华、广州中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5人,另有鉴证交楼类的黄朝晖为代表人;
  2、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类:刘庆建、麦钜强、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3人为代表人;
  3、工程款类:中国建筑第三局(广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工程研究院、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3人为代表人;
  4、抵押权类:越信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3人为代表人;
  5一般债权: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伍柏旺、英广亚洲有限公司、李晓玲等4人为代表人;
  6、变卖类:海南赛特实业总公司、海南中建第六工程局承包公司;
  7、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特殊的代表人。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