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穗中法执字第562-12号
经本院2008年3月4日(2008年第9次)和2008年3月11日(2008年第1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如下:
一、 债权种类
“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债权种类分为:1、返还购房款、返还购房;2、工程款;3、抵押权;4、变卖款;5、税款;6、一般债权。
二、 债权分配顺序
债权分配的顺序:第一顺序为返还购房款、返还购房、返还变卖款;第二顺序为工程款;第三顺序为抵押权;第四顺序为税费;第五顺序为一般债权。前一顺序清偿后,才进入下一顺序的分配。
三、 返还购房款。
1、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属于解除合同的债权人在债权确认后立即发放执行款。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已经办理预售监证且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认可的债权人,本院予以预留,待取得执行依据后发放。
2、返还购房款金额是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违约金及利息不包括在返还购房款金额中。违约金及利息作为一般债权处理。
四、 返还购房。
1、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属于办理鉴证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是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自愿以房抵债并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执行依据对抵债的房产进行确认的债权人,直接进行调整。
2、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已经办理预售监证的债权人,经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认可或没有异议的可直接进行调整并办理过户手续;如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有异议且不予认可的,可先参与调整,且对所挑选的房产进行限制过户,直至取得执行依据后办理过户手续;
3、购买A塔的业主需要调整到B塔,集中到B塔5层-35层、47层-49层;购买B塔的业主,按原购买房产进行分配,不予进行调整;
4、由于规划变更,原购买B塔的业主按原购买房产在变更前在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位置,参照新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相同位置,按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保留,面积误差按照本方案中的补差方法处理。
5、B塔第5、22、35属于避难层,不在分配范围内;广州鹏城房产公司为还款而在B塔设定抵押的房产列入分配范围内。
6、由于规划变更, A塔调整到B,分房原则是同套数换同套数。如B塔无与A塔同面积的房屋,则按多退少补原则分房:原A塔一套面积小于所选B塔一套面积的,则按所选B塔大于面积数按购房时的单价补足差价;所选B塔一套面积小于原A塔面积,按购房时单价予以补偿。
7、调整的顺序:先进行同层、整层调整,再进行分散单元调整。同层房产调整无房可选的,可进行升层调整。进行单元调整时,采用抽签的办法进行,先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挑选:(1)同方位、同面积的单元;(2)不同方位、同面积的单元。(3)购房面积较大的,尽量相对集中分配。无相同面积可供挑选的,先予轮空,进入第二轮抽签。第二轮可在面积误差5%的范围内挑选。第三轮挑选,面积误差可放大到10%。仍无合适单元挑选的,如何处理,作为个案再予研究。业主是否同意进行调整,应在债权人大会3日内向本院作出书面意思表示。不表态的,视为同意调整。不同意调整的,按其购房款本金返还。调整房产后的业主,凭本院的法律文书与广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并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债权人自负。
8、房屋面积误差部分应多退少补。将采取下列方法补差:(1)不足部分,按该业主购房时的单价退还,即相当于按返还购房款处理;(2)超面积部分,在允许的误差面积范围内,按该业主购房时的单价补足差价。
9、购买商铺及车位的债权人,按购房款本金作返还购房款处理。剩余债权按照一般债权参与分配。
10、未交清购房款的债权人,经判决、调解继续履行合同的,均可以在按原购房合同交清剩余购房款后,参加调整并交付房产。以违约金及利息作为抗辩,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视为放弃继续履行合同,按返还购房款处理。
11、未交清购房款的债权人。在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已经办理预售监证的,经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认可或没有异议的,可在按原购房合同交清剩余购房款后直接进行调整并办理过户手续;如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有异议且不予认可的,可先将剩余购房款支付到本院后参与调整,且对所挑选的房产进行限制过户,直至取得执行依据后办理过户手续。
12、返还购房的债权人明确书面表示放弃对所购买房产进行返还的,按返还购房款处理。
13、在没有房源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未交清购房款的债权人按返还购房款处理。已经将剩余购房款支付本院的,剩余购房款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款项汇入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返还本息;
14、购房债权人已经将所购房屋抵押或抵债的,购房债权人到场参与分配的,可直接过户到购房债权人名下,但对所分配的房产采取限制措施,由抵押权人或新债权人将原执行案件申请恢复执行后再作出处理;购房债权人经本院公告或者电话通知后,仍不到本院参加分配或有可能无法取得联系,可由抵押权人或新债权人代为选房,抵押权人或新债权人将原执行案件申请恢复执行后再作出处理。债权经多次转让的,由最后承接的债权人代为选房,对所分配的房产采取限制措施,新债权人将原执行案件申请恢复执行后再作出处理。
15、购房债权人已经将所购房屋转让给他人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持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的,经本院审查确认后,按照原购房债权人的情形处理。
16、对于未解除购房合同的债权人,不愿意或放弃调整到B塔的情况,在选择房产后,按照返还购房款处理。选择房产的方式:(1)本院责令债权人对分配的房产进行选择,债权人参与选择的,对于选择的房产采取限制措施;(2)在对于本院责令债权人仍不对分配的房产进行选择,由本院按照上述选房原则处理,保留债权人的选择权,其选房顺序依次退后,并对于选择的房产采取限制措施。对于上述放弃权利的房产,可作为其他债权人的房源进行分配。
17、按照房屋调整顺序分配房产后,在没有房源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对未分配房产的购房债权人作返还购房款处理,对剩余的债权,按照一般债权处理。
五、 变卖款处理。
1、作变卖款处理的债权人,对于已经抵债房产的变现价款,无须参与债权分配顺序,直接发放变现款。
2、变现款按照原变现房产的所在位置及面积,属于被收购房产范围的,按照5600元/平方米收购价发放变卖款。
3、对于以物抵债后剩余的债权,按照一般债权参与分配。
六、 工程款的分配。
1、债权人债权分配金额首先偿还本金部分,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一般债权参与分配。
2、债权人存在以物抵债情形并已经办理预售鉴证或执行依据确认物抵债情形的,按照购房债权人的情形处理。放弃按照购房债权人的情形处理,按照上述第1条处理。
五、抵押权
1、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包括直接对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享有抵押权的或对上述交付购房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
2、对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无论抵押物在A、B座的,均按照抵押备案登记的或执行依据确认的抵押物的面积,按照5600元/平方米收购价发放变卖款。
3、对上述交付购房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原抵押物在A座的,在交付购房债权人对房产进行调整后,对调整后的房产采取限制措施,由抵押权人对调整后的房产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
4、对上述交付购房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抵押物在B座的,在有其他房源可供交付购房债权人选择的情况下,在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范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在没有其他房源可供交付购房债权人选择,B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列入房产分配范围内并被作为返还购房处理且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对交付购房债权人按照返还购房款处理的,抵押权人对返还的购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对上述交付购房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调整后房产面积有误差的,存在返还购房款和价格补足差价情况的,抵押权人对上述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6、对主债务人为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按照5600元/平方米收购价发放变卖款后,对于发放变卖款后剩余的债权,按照一般债权参与分配。
7、对上述交付购房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交付购房债权人未交清购房款的且经判决、调解继续履行合同的,抵押权人对调整后房产可行使抵押权,对所交的剩余购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8、对上述交付购房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购房债权人未交清购房款的,抵押权人可按照交付购房债权人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购房款后,对该房产行使抵押优先权,购房债权人拒不交清剩余购房款或抵押权人不愿意代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则对交付购房债权人作返还购房款处理,抵押权人对返还的购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对上述返还购房款债权人或按返还购房款处理的交付购房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本院对返还款项采取限制措施,债权人对实际返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对上述交付购房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购房债权人经本院公告或者电话通知后,仍不到本院参加分配或有可能无法取得联系,可由抵押权人代为选房,对所分配的房产采取限制措施,抵押权人将原执行案件申请恢复执行后再作出处理。债权经多次转让的,由最后承接的债权人代为选房,对所分配的房产采取限制措施,新债权人将原执行案件申请恢复执行后再作出处理。
七、 一般债权
1、债权人包括一般债权人及对上述各类债权有剩余债权并按照上述规定将剩余债权列入一般债权的债权人。
2、一般债权人,没有执行依据的,对其债权不予确认和预留。
3、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依法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八、 城建总债权
1、城建总有上述各类债权情况的,按照上述各类债权规定的情况分配。
2、城建总管契字第043618-043865共19份《房地产预售契约》中涉及的房产,不按照上述返还购房及购房款债权情况处理。对该部分债权进行预留,预留其购房部分房产的变价款(按照5600元/平方米收购价,以契约登记的实际总建筑面积计算,其中购房面积31787平方米,车位77个,每个车位12平方米,合计预留款约1.9亿元),待诉讼案件结案后分配该预留款。
九、对于分配后的剩余房产,依法评估、拍卖该房产,用于清偿广州鹏城房产公司在本系列执行案中的债务。
十、对于不包括在可分配房产范围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购房人,可以预留相应面积房产的变卖款,在取得执行依据后予以发放变卖款。
十一、上述相关房产面积按照原预售登记的面积计算,实际面积以最后测绘为准,相关的面积误差补偿及补交购房款,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十二、债权人是其他案件的债务人的,在本案中取得的财产在分配或预留后暂不发放,由本院按照其他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决定进行截留;在本院执行的案件的,由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后,将按照实际债权金额予以执行。
十三、债权人为自然人且本人领取款项的,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核实债权及身份后发放;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凭授权委托书且核实债权及受托人身份后发放。债权人为法人的,必须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且核实债权及受托人身份后发放。
十四、款项发放:自然人领取款项的,须向本院提交相关的收款凭证后,本院将款项直接存入银行,发放存折。企业法人领取款项的,须向本院提交相关的收款发票后,本院将以支票形式发放。
十五、上述各类债权人没有在本院申报债权,或者已经申报登记的债权人,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通知后不到庭的,经本院公告或者电话通知后,仍不到本院参加分配或有可能无法取得联系,本院拟再次进行公告,限期调整,逾期不办理的,由法院按照上述分配原则进行处理并对处理后的财产进行预留,其中返还购房类债权人须调整的房产由法院指定相应的房产进行预留。
十六、对广州鹏城房产公司享有债权,且同一债权的债权种类同时包括上述不同类型债权的,债权人必须书面明确表示按照其中一类债权参与分配;不作出书面表示的,本院按照债权顺位优先的债权种类处理。
十七、不同的债权人对同一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各债权人之间可依法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本院依法处理。涉及对房产行使选择权的,不同的债权人按照债权分配的顺序行使权利,处在同一顺位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本院按照分配原则指定相关的房产。对于分配取得的财产,本院予以保留,待各债权人协商后,按照协商的结果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本院依法处理。
十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要求在执行款中分配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的欠税,合计欠缴地方税费总金额63332058.79元。该欠税金额是依照本院统计的债权金额以及房管局原预售登记售房的情况计算出来的,实际的欠税金额,要等到本案的债权分配后在依据实际发生金额的情况进行追缴。对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的欠税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原计算的欠税金额63332058.79元的范围内进行预留,待债权分配后,根据执行的实际情况,支付实际的欠税金额。税收分配顺序在抵押权之后一般债权之前。
十九、汇率标准:以港币支付购房款的,按照一元港币兑换一点零六元人民币计算,以美元支付的,按照一美元兑付八点三元人民币计算。
二十、上述各类债权人对本院统计的债权确认无误的,立即进行分配;对债权有疑意的,待债权人提交相关债权文件和执行依据进行核对确认后,再进行分配。
二十一、以上须经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认可的情形,经本院公告或者电话通知后,出现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仍不到本院或有可能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其债权。
二十二、对未包括在上述各类情形中出现的新问题或案件的执行出现新的情况的,本院将另行制订分配方案并予以公布。
二十三、本分配方案在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召开之日起立即实施。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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