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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猛增 法院详解“网购陷阱”
【发布时间:2014-03-14 09:22:43】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李妍 杨晓梅 何海涛 邹玉】 【关闭】

 

 “去年全国电子商务总额超过十万亿元,其中广东地区的电子商务总额达一万亿元。”昨日,针对消费维权、尤其是网购维权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一批典型维权案例。
    法院在新闻发布中,对涉及网络抢购、“秒杀”、“假一赔十”等典型判决进行了通报。同时,法官对消费者在网购时应该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梳理和建议。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李妍 通讯员 杨晓梅何海涛  邹宇婷 
    昨日,针对日渐多发的涉网络交易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电子商务纠纷典型案例。
    广州中院负责人介绍,目前广州地区两级法院接收的电子商务纠纷案呈现出发展的趋势。据悉,广州中院已成立专人负责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调研组,正在争取成立合议庭。
    广州中院民商审判庭庭长王天喜介绍,由于诚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不完善,由网购引发的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也纷纷被诉至法院,较往年有大幅增长。
    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对于传统的消费维权纠纷,电商中的侵权已经趋向发展为侵权“重灾区”,该院在2013年的审判工作中发现,有将近13%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网购过程中。
    格式条款限制维权
    法院视为无效
    法官介绍,消费者在网站上注册时,经常遇到只有点击“同意”若干“服务协议”、“服务条款”才可以进入网站的情况,但是很少有人会在认真阅读条款过后才点击“我同意”选项。然而,商家经常会在此类条款中设置有利于商家的条款,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法官表示,对于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未尽到足够提醒告知义务的商家,通过这种隐蔽手段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义务,法院审查时可将此类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若是商家在合约明显位置标注出了特殊说明,法院会认为消费者应当注意并慎重选择,因为这也是消费者的义务。
    电子证据认定难
    法官建议网购多截图
    法官介绍,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在日常的诉讼中也经常会涉及到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易更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一般都比较慎重。
    王天喜告诉记者,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法院审理中的一个难点。司法实践中,法官也经常排除一些电子证据。QQ聊天记录、手机聊天记录究竟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法官通常会全盘考虑、看看是否有旁证或是否形成证据链。
    法官提醒消费者,对于一些可能存在夸大的网购宣传,消费者要有“截图意识”和证据意识,必要时要进行公证等证据固定工作。
    典型案例:
    商家拒发“秒杀”商品遭索赔
    2011年8月,小刘在纳纳购公司网站上用0.01元每台的价格“秒杀”了100台音响,后因纳纳购公司不肯全部交货,被小刘告上法院,索赔损失9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纳纳购公司构成违约。但刘某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的损失情况,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刘某的损失应以按照购买一台音箱的索赔数额确定为宜,现刘某起诉要求纳纳购公司按每台10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故纳纳购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赔偿款100元。
    法官点评:网络上“秒杀”盛行,实际上是商家的一种广告促销手段。若双方当事人均已依约履行合同,经营者事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但是,考虑到本案中消费者仅支付了1元作为合同对价的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赔偿100元损失基本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关
    通讯商扣除误充金额败诉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黄思铭 
    广州天河法院2013年至今共审结了22宗有关消费者与电信企业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及消费侵权纠纷案件,其中约有一半通过调解或撤诉结案。
    李先生于2004年向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购买了号码,并一直保持正常缴纳通话费用。2012年5月某日,李先生突然收到该公司服务热线发来短信提示其成功充值300元花费,充值后余额399.42元,但实际上李先生并未充值,应为他人误充至李先生的号码。但到次日,李先生再查询其账户余额时发现只有98.76元。李先生致电该公司,得知被强行划扣300元。李先生将该公司诉至广州天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1元,并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移动公司向李先生给付一定补偿后,李先生不再向该公司追究其他责任。
    天河法院就此案司法建议: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应充分尊重消费的合法权益,在进行扣回操作时应给予被充值用户合理的异议期,重视与手机用户的事前沟通,合理保障手机用户的异议权与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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