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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家庭暴力的温床
【发布时间:2014-03-10 17:16:13】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凌越 郝小书 杨美满】 【关闭】

 

羊城晚报记者 凌越 实习生 郝小书  通讯员 杨美满 彭峻峰 马英 马伟锋
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不断升温。处于弱势的女方常常是受害的一方,家庭暴力也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记者从广州市中院获悉,2013年该院审结离婚纠纷案件360件中,女方因家庭暴力主张赔偿的案件逐年增多。同样在2013年,海珠区法院审结离婚案件728件,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94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2.9%。
广州市中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大部分女性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隐私,碍于情面,不愿声张,致使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曝光得到解决。从审判实践看,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占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比例仍较低,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更低。
60后70后当事人占八成多
据统计,海珠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年龄在33岁至59岁之间,其中60后、70后当事人居多,约占85%。海珠法院民一庭彭法官指出,这个年龄段的男性生活压力较大,上有老下有小,当对婚姻的新鲜感逐渐被整日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取代时,很容易因家庭琐事引发争执,导致家庭暴力。
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有的男性在外酗酒、赌博,回家则对妻子动辄拳打脚踢,有的因婆媳关系、家庭琐事大打出手,而有不少是因为婚外情而引发家庭暴力,据统计,海珠法院2013年审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婚外情而引发家庭暴力的有36件,占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43%。海珠法院民一庭彭法官认为,这些人经过多年的奋斗,事业上小有成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房有车者甚众,其中不乏成功人士。由于人自身的问题,加上受不良风气的影响,最终导致婚外情发生,随后产生家庭暴力。
广州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分析,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样,既有肉体上的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又有精神上的暴力,包括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人身攻击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
法官建议遇家暴要强烈反抗
海珠法院民一庭彭法官指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常碰到当事人提及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但经法院查证后,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却很少。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也没做伤情鉴定,再想追究对方民事责任时,由于时过境迁,很难举证,法院因此也无法认定对方是否实施家庭暴力。
彭法官建议,对于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首先一定要进行强烈的反抗,使对方有所忌惮,不敢轻易再犯。其次,应当及时到妇联、居委会、双方的工作单位、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投诉并寻求帮助,受害人也应当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另外,彭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可以追究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家庭暴力实施者违反治安处罚条例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实施严重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1“做得不对就要打” 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阿晴和阿伟在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阿晴表示,为了家庭稳定和更好地照顾小孩,她辞掉了工作开始全心全意照顾家庭。可是好景不长,2012年开始,阿晴发现阿伟经常很晚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阿晴后来发现原来阿伟已有婚外情。
自从阿晴发现阿伟有婚外情后,阿伟便开始对阿晴进行经济封锁,并多次对阿晴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8月7日,阿伟因家庭琐事狠狠打了阿晴一巴掌,导致阿晴左耳外伤。两天后,阿伟再次对阿晴实施家庭暴力,致使阿晴身体多处受伤。阿晴曾两次到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请求对阿伟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教育。因不堪忍受阿伟的多次家庭暴力及对婚姻的不忠诚,阿晴在2012年9月15日向海珠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认为,阿晴称阿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阿伟虽予以否认,但却承认在2012年8月7日打了阿晴一巴掌,以及在2012年8月9日与阿晴在家门口发生肢体碰撞。阿伟对阿晴提供的录音记录予以确认,而该录音中亦有记录阿伟称阿晴“做得不对就要打”。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阿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对阿晴要求阿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阿晴主张该项费用60000元过高,海珠区法院根据被告阿伟的过错程度,酌定该项费用为6000元。
典型案例
2闪婚遭遇“女汉子” 丈夫告妻子家暴要离婚,法院判决未准
绝大部分当事人虽然在请求离婚的理由中提到了家庭暴力问题,但由于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绝大多数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阿良和阿琳在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一见钟情,不顾各自父母的反对在2006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阿良称,两人认识仅仅三个月就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他和阿琳婚后经常吵架,几次提出分手,只是在家人及朋友的劝说下维持脆弱的感情。从2012年10月底开始,两人分居,但分居期间阿琳多次对阿良辱骂甚至殴打。不堪忍受的阿良在分居一年后向海珠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阿琳辩称,她与阿良结婚六年,双方辛苦打拼,有了三套房子和一台车子,过上了好日子,没想到阿良却轻易提出离婚,对于动手打阿良,阿琳并不承认。
法院审理查明,阿良在诉讼过程中称阿琳多次对其殴打,且被阿琳扔出的保温瓶砸伤,阿良提供的三张报警回执、病历材料和照片予以证实,该病历注明阿良的伤情为软组织挫伤,照片显示原告的手臂处有轻微红肿。阿琳对此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阿良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阿琳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故对阿良的主张不予采纳。阿良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阿琳表示以后愿意继续照顾原告阿良的起居饮食,希望与阿良沟通解决矛盾,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典型案例
3挥刀吓唬复婚妻子    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阿媚与阿强在2007年自由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但后来因为双方性格不合,两人2010年年底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阿媚称,离婚后阿强多次要求复婚,双方在离婚一年后再次登记结婚,并在2011年年底生育儿子。复婚后,阿强仍未改正其恶习,经常借酒发疯并对阿媚进行殴打,甚至拿菜刀砍阿媚。阿媚在2013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阿强称因为阿媚大发脾气,拿她没有办法,才拿刀吓唬阿媚,并非真的要砍人。
海珠区法院认为,阿媚称阿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阿强亦确认其有两次殴打阿媚,并且有拿刀恐吓阿媚的行为,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经法院调解,阿媚仍坚持要求离婚,故法院最后认定原、被告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
凌越、郝小书、杨美满 、彭峻峰、 马英、 马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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