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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得好”被克隆法院最终改判不侵权
【发布时间:2014-01-06 10:26:56】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钟言】 【关闭】

面对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这一新问题,终审法官称,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实质是对思想形成了垄断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钟言 图/东方IC
面对自己精心制作的合同文本被其他公司抄袭了,广州一家公司奋起维权,直指对方侵犯了著作权。不过,广州市中院终审改判抄袭使用的公司不构成侵权。
面对知识产权领域中出现的这一新问题,法官表示,如果允许“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这种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本意。
案情:合同文本遭遇抄袭
2011年2月23日,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投公司”)与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随后,海外建设公司为交建投公司提供招标合同文本,其中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同年6月8日,交建投公司在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上的“招标公告”页面发布该小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公告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共八章96条。
这引发了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唯公司”)的不满与起诉。万唯公司表示,《专用条款》侵犯了其著作权。交建投公司为此成了被告,海外建设公司则成为案中的第三人。
而公证显示,将《专用条款》与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相比对,两者章节结构及条款内容基本相同。万唯公司称《专用条款》的字数为46078字,交建投公司自己编写内容为3264字,抄袭《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内容为42814字,抄袭内容达92.9%。
一审:内容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法庭上,万唯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最早是公司为履行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的《工程施工招标顾问协议》,协助该学院修订并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所编制的,时间是2010年3月。
而在2011年6月7日,万唯公司就《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获批准登记,并获颁发《作品著作权登记证》。证书记载,作品完成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调查则显示,交建投公司当时并没有要求海外建设公司提供相关的版权证明资料,只是要求其承诺保证权利的合法来源。而且交建投公司认为,该类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属于共用领域,因此也没有要求海外建设公司提供版权证明。
2011年12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交建投公司构成侵权,并要赔偿损失5万元。
理由主要是,万唯公司结合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重新选择、编辑、修改及完善后形成的新作品,整体上体现了独立的创作思路、结构编排等,是有别于其它在先的作品而独立存在的新作品。该公司为此也付出了辛勤的智力劳动。交建投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作品《专用条款》,与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内容高度近似,构成侵权。
二审:思想不能垄断不构成侵权
交建投公司上诉了。
法院终审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实际是,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是否能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历经一年多,今年11月13日,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了该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万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虽然万唯公司向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可以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够从法律上直接对万唯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进行确认。
从万唯公司提供的关于涉案合同文件的使用情况看,该文件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施工承包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是针对不同情况设计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条款,具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修改后进行使用的功能。
办案法官称,合同文本的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的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
“如果允许‘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这种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本意。”法官说。
法官“支招”
欲保护合同文本 可约定为商业秘密
自己精心制作的合同文本怎样才能受到“保护”呢?
广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维称,一般来讲,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文本的内容仅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知晓。如果提供文本的一方认为该文本具有较大商业价值,双方完全可以就合同内容约定为保密条款,则合同文本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果书写人的合同文本在没有公开的情况下,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合同相对方在合同进行了保密约定的情形下公开了合同文本,则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王维还说,如果书写人将其对合同文本的书写过程进行归纳总结,将研究推理过程写成一篇论文,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董柳、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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