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盗窃10元,也要登记上网
【发布时间:2013-12-13 11:09:39】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钟言】 【关闭】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钟言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 通讯员 罗伟雄
  今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记者了解到,其实广州早在今年3月已经叫停劳教审批,废止前在押劳教人员也只有100多人,而早在今年8月,广东最后一名劳教人员解教回家。没了劳教,治安会否恶化?对此,广州中院法官表示并未发现明显变化,刑事犯罪和违反治安条例之间的轻微违法行为也并非都必须规范不可。
  据悉,目前公安已逐步建立登记在案制度,就算盗窃10元抓到也要登记上网,次数多了就转为刑事犯罪进行处罚。
  【新闻背景】
  今年3月广州已叫停劳教
  记者获悉,实际上广州在今年3月已经叫停了劳教审批,此后广州劳教场所在押劳教人员只有100多人,8月下旬,广东最后一名劳教人员解教回家。
  劳教,这项被诟病已久的制度,最成为了历史。会不会有一些解教的劳教人员回过头来起诉劳教的审批部门呢?广州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肖志雄给出了一组数据,从2000年至今将近13年间,广州中院受理的涉及劳教二审案件只有58件。
  法院并未对一审涉劳教类行政案件的受案量进行统计,但二审上诉到中院的数量就不是很多,肖志雄认为这跟广州公安自身的审查力度有莫大关系。这些二审案件,法院判决撤销的非常少,协调解决的比较多,广州公安有个优点就是自我纠错意识强。
  据介绍,在1997年以前,法院不能受理劳教案件,没有司法审查,公安就没有多大压力90年代末,最高院在一个答复中确定了被劳教人员除了向审批部门上级机关复查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教制度才开始在全国法院收案。
  直到2010年以后,劳教范围被严重扩大到了100多种,问题越来越多,法院也获得了进行实质审查及合法性审查的权力,公安机关压力徒增,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公安就谨慎多了
  【案件回顾】
瘾君子强戒期间被劳教 
对广州公安震动非常大的一件劳教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在2005年。吸毒男子马某在2001年以前就曾经被强制戒毒三次,又曾因贩卖毒品被番禺市(现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4910,马某因被查出身上携带1左右毒品,涉嫌贩卖毒品被番禺区公安分局决定执行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释放。释放当日,番禺区公安分局又以马某在上述时间有吸毒的违法事实,决定对马某行政拘留7天。
  同年1016,马某拘留期满,该局又以马某系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为由,决定对马某强制戒毒6个月。强戒还没结束,番禺区公安分局又认为马某此前曾先后三次被强制戒毒,仍不悔改,继续吸食毒品海洛因,有复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决定对马某劳动教养26个月。
  马某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劳动教养决定》。200510月,马某在劳教所收到复议决定后,写信向广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06年来信向番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番禺法院审理后认为,番禺区公安分局根据马某存在吸毒的违法事实,已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并以其吸食成瘾为由,予以强制戒除,后在马某强制戒除期间不存在复吸的情况下,又对其实行劳教,没有事实根据,判决公安败诉。自此之后,公安内部法制处开始对劳教审批从严把关。
  【法官说】
  劳教将人推向社会对立面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指出,劳教从1957年确立制度,确实对当时社会一些轻型违法行为又没有构成犯罪的惩处,发挥过历史作用。而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肖志雄认为,尽管劳教制度已经废止,就算过去有些是错了,也不见得必须百分之百纠错。
  肖志雄指出,劳教制度确立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只有四类,现在除了盗窃和诈骗,其他都不存在了。但是,2002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严重扩大劳教范围,达到了100多种。
  实际上后来引起老百姓不满的,就是劳教范围太广,几乎所有还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劳教。肖志雄指出,劳教的对象是轻微违法、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人,这些人基本上处在成长过程中。
  不成熟,容易冲动,一冲动就犯错。肖志雄指出,对于这些人都适用劳教,对社会危害性更大,把他们推到社会对立面,从无意识的过错、没有主观恶意的违法走上了有目的地对抗社会,从个体违法到有组织的犯罪,后果非常严重,实际上是在培养对立面。
  而且把这些年轻人推到对立面去了,又容易造成他们父母亲爷爷奶奶整个家族都对制度有意见,实际上是在制造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矛盾,失去民声民意。肖志雄说,将来我们应该采取更加好的制度,把这些偶尔失足的人挽救回来,确保社会的好人越来越多,而不是不断把人都推到对立面去了。
  收教仍存在但会寿终正寝
  余明永表示,劳教废止以来,广州并没有大的波动,过渡比较平稳,法院收案也没有大的影响。对于涉及劳教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目前仍有一些尚未结案的。
  据其称,法院会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只要还没有超过行政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法院都会受理。而审判时,还是要回到没有废止劳教时,根据当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审查审批时是否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应的劳教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劳教废止了,还有一个收教(收容教育),收教仅仅限于有卖淫嫖娼恶习的人员,范围非常窄。余明永指出,收教是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一个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范围在逐渐地萎缩。随着法治不断完善,收教也会慢慢改为完全要通过法院裁判。
  余明永认为,收教最终也会寿终正寝。肖志雄进一步解释指出,2011年《强制法》生效后,并没有将收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然而,收教并不是短期的、临时的,相反收教时间可以长达有一年以上,是一种强制措施却又与《强制法》相违背,面临法律地位的尴尬。
  【回应网友】
  没了劳教并未治安恶化
  余明永表示,他也关注到网民的疑问,有一部分人担心劳教废止以后,对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像寻衅滋事、诈骗、小偷小摸等应该怎么办?确实是摆在我们面前很重大的课题。
  从今年3月广州叫停劳教审批后,有没有感觉到广州市的治安跟废止之前有什么比较大的差异?没有明显感觉不同吧?肖志雄认为,这说明劳教制度的存在对社会治安、社会安宁关系并不大。没有了劳教这个大口袋,刑事犯罪和违反治安条例之间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到非规范不可的程度了?实际上,公安介入并不是完全有必要的。
  实际上,构成犯罪的通过检方公诉由法院来判决,轻微违法的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劳教所变为戒毒所后,由于大多数抢夺就是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吸收了部分人员。除了一些纳入已收教范围,肖志雄认为,更多轻微违法应当放到社会矫正里面,但社会矫治制度目前有待立法解决。
  公安已建登记在案制度
  余明永则指出,实际上公安机关已经在做替代措施,自身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过去,公安抓到抢夺没有达到处罚数额的,教育两句就放走了,现在要把这个记录在案。
  这次在哪个地方抢夺了,诈骗了多少,偷了多少,全部登记在案,然后上网。
盗窃10元也要登记!余明永指出,按照刑法规定,这种数额小,但多次的盗窃行为,也可以判刑事犯罪。现在公安很注意做这个工作,抓到一次都记录在案,多次了就可以送到检察院,然后到法院,实际上已经消化了相当一部分的中间行为,一些转行政处罚,多次可以转为刑事案件。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