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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金融审判庭成穗法院趋势
【发布时间:2013-10-29 16:00:34】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马伟锋】 【关闭】

 

近年来,随着《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深入实施,广州市连续出台一系列规划和意见,大力推进金融中心建设。在此背景下,涉及金融行业的司法审判案件不断增多,新型案例层出不穷,法院对案件判决的指导意义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
今年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首设金融审判庭。6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在长堤大马路的“金融一条街”设立首个金融审判派出法庭。
近日,广州市中院又在积极推动金融活动较为集聚的天河区、萝岗区、南沙区法院组建金融审判庭,其他法院组建金融审判合议庭,并逐步发展成金融审判庭。法院系统全面助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完善征信体制,着力保护公民涉金融案件的合法权益。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马伟锋
首设金融审判庭打造金融审判的广州品牌
近年来,广州金融业的发展速度很快,涉及金融领域的司法案件也增长迅猛。数据显示,2011年,广州两级法院受理金融类案件15702件;仅广州市中院的收案数,就超过了同期上海两个中级法院金融审判庭的收案总数。
今年1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首设金融审判庭。广州市中院院长刘年夫表示,国务院2008年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广州要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从国家层面赋予广州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广州市也提出了打造国际金融城、加快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工作目标。金融审判庭就是为配合广州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顺应广州市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而设立。
经过金融审判庭大半年的专业审判,广州中院开始赋予大型证券、保险类企业的诉保信用担保资质,并针对金融审判业务培养专家型法官队伍,创建专家型陪审员制度。
10月25日,广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以来金融审判庭的案件审理情况,并强调将加大金融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发布有关服务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指出,广州中院结合金融审判的特殊性,通过扎实有效的专业化审判路径,以大力提高司法公信为目标,着力打造具有鲜明广州特色的金融审判品牌。
刘年夫介绍,广州中院将定期与行政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开展沟通协调工作,从法院角度分析研判广州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发展机会,切实承担起金融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的司法支持功能。
该院金融审判庭还将以年度为单位,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支持下,推出《广州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以此打造金融审判的广州品牌。
与多部门联动“老赖”名单库同银行共享
28日起,包括广东在内的9省市可通过网络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征信体系建设”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高消费令等6种失信行为。据悉,广州法院已向最高院报送450件失信被执行人案。
广州中院在近日公布的金融案件审判执行细则中指出,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与行政机关、金融监管机构配合,加快广州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目前,广州中院执行局正在完善失信“老赖”的名单库,并将其提供给金融机构,以纳入银行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法院执行局与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沟通协作,已经搭建的信息互通平台可做到信息充分共享,还可“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信息进行查询。近一段时期以来,广州法院执行系统大力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与国土、工商、税务、银行、证券、房管、公安等掌握财产登记、身份信息部门加强联动,拓宽财产调查渠道,大大提高财产调查效率,并建立了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借助征信体系的完善,法院系统在应对涉金融案件的执行方面,出台了三大强有力的措施:首先,广州法院系统将建立全市金融执行案件统一管理机制,全市法院执行局成立促进广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对于涉案标的较大、案情复杂、久执未结的案件由领导小组成员包案,加强对案件的协调和指导。
其次,广州法院系统将定期开展金融案件执行专项活动,根据金融债权案件的特点加大金融债权案件被执行财产的查控力度,有针对性地扩大财产查控范围。
第三,对每件金融债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等。对不报、瞒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增加威慑力。
在企业信用方面,将运用降低信用等级的措施,将金融债权案件被执行人企业负债信息向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降低其企业信用等级。
金融审判高效专业对金融业违规发司法建议
目前,广州中院与越秀区法院已经成立金融审判庭。广州中院还正在积极推动金融活动较为集聚的天河区、萝岗区、南沙区法院组建金融审判庭,其他法院组建金融审判合议庭,负责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通过广东省各金融行业协会的推荐,广州法院将建立具有广州特色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专家陪审员数据库,为广州地区的金融案件审判提供专业支持。
广州中院在赋予银行类金融机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资质的前提下,结合保险类、证券类、信托类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赋予资信良好的该三类机构诉讼保全中信用担保资质。
为使金融纠纷案尽快定纷止争,广州中院拟定了《当庭宣判实施细则》,力争金融二审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达到10%以上。广州中院副院长舒扬介绍:“金融行业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对效率要求高。当庭宣判制度的实施,可以让金融纠纷法律关系尽快得到确定,避免类似案件的重复发生。”
对于金融纠纷案件中所出现的金融业违规现象,广州中院将通过向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企业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提示金融风险或提出切实可行的纠正方案,预防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案例1 银行卡丢失 挂失电话无人工服务  法院责令银行改正
2011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湖南的廖先生在中山市旅游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急忙致电某银行挂失,由于当晚银行客服电话没有人工服务,打了一晚上电话都没有挂失成功,导致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刷。
广州中院金融审判庭因此向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要求银行改善服务。法院建议,该银行改进在总服务电话中设置子键接听顾客申请挂失的做法,改为由人工接线员接听,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运行规范化。
近日,广东银监局复函表示,接受市中院司法建议。现涉案银行客服中心所有客服人员均可受理客户的挂失需求,且采取将挂失功能前置,并由人工接线员优先接听的方式确保客户挂失需求及时得到处理。
案例2  “克隆卡”盗刷  储户若无不当行为  将加大银行赔偿责任
广州市民高先生在家中突然收到银行短信通知,自己的储蓄卡账户正不断向外转账,很快7万余元就没有了。高先生意识到银行卡被盗刷,赶紧向银行客服报停,并查询得知盗刷发生在佛山。此后,他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先生的借记卡被人伪造,表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同时,由于借记卡是凭密码才能支取,表明高先生并无妥善保管密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法院判令银行担责七成,赔偿高先生近5万元。
广州中院法官结合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克隆卡”案分析认为,目前大多数法官认为,以共同过错为由裁决银行与储户各承担一半责任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银行承责比例到七成以上比较公允。
银行是服务的提供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司法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进而达到实体的公平。
从2009年至今,较多刑事判决认定,一些自动柜员机被安装盗码器、摄像机等,证明金融交易机制存安全隐患。银行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不作为,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犯罪的发生。故在刑事材料未显示储户有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增加银行的责任负担,个别情况,法院甚至可能判决银行担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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