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探索普遍信任的社会治理之道
【发布时间:2013-10-17 10:02:41】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彪】 【关闭】

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是行为人决策的基础,而且,信息通常是不对称的。通俗地说,私人总是掌握着其他人难以观察的个别信息,这使得人与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变得互不信任。引申开来,民商事纠纷本质上是社会信任机制缺乏的产物。以医疗事故纠纷为例,医闹的出现很多时候并非由于医院的医疗过失,而在于医患间缺少基本的信任,即使医院尽到了责任,真实的信息也很难为患者所知。由此可见,防范和化解民商事纠纷,根本的出路是构建一个有效增进社会互信、充分尊重诉求表达的信息交流机制。
诱导诉讼当事人自愿服从法院裁判,是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然而,最大的挑战是,转型中国存在的社会普遍信任危机使得法院提供的信息交流激励措施成本太高、效果有限。一方面,诉讼当事人对诉讼过程中的司法鉴定、委托评估、专家证言等措施多半持有怀疑态度,法院据此作出的裁判很难令当事人服判息诉;另一方面,“案多人少”、“绩效考核”的压力迫使法院将更多的审判资源投入到应对结案任务上来,资源配置不断恶化。循此,改善司法信息交流机制的效率成为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
如果说,对每一项具体的信息交流机制进行改进是一种常规努力的话,那么,将诉讼中的信息交流环节放到诉讼外的调解环节来进行则是一种独具匠心的制度设想。事实上,由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司法救济成本高昂、效率低下与迟延、激增的案件压力等问题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所倡导的“司法大调解”运动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声势浩大,影响深远。但问题在于,如何让调解变得更高效?这一重要命题值得进行持续深入的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大胆探索司法调解机制创新,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做法,其中最值得关注和推广的是广州市两级法院的“诉前联调”工作机制。该院“诉前联调”机制的主要特点在于:首先,法院在纠纷进入正式司法程序前,联合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公安局、工商局等职能机构以及省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解决办法,将与民商事纠纷解决相关的各类主体的参与环节从传统的诉中前移到诉前,最大限度地确保诉前调解信息交流的顺畅;其次,坚持以法院为主的工作格局,以司法权威确保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自愿遵循,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浪费与执法重复;再者,广泛深入基层社区,对民间日常纠纷有着较高的覆盖率,诉前联调对人们的纠纷解决观念产生了实质的正面影响。应该说,“诉前联调”之新,在于“诉前”与“联合”这两点。前者旨在减少民商事纠纷进入正式司法程序的数量,以缓解法院的收案压力;后者指向原被告双方的信息互通,借助各类相关主体的提前介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从激励的角度看,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案件井喷、矛盾激化等“信息失灵”问题意味着良好的“信号发送”与“信息甄别”机制是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石。“诱使当事人说真话”,是信息机制在调解过程中运用的关键。在现实世界中,当事人不愿接受法院调解不外乎两个原因:虚假要价和情感冲动。作为趋利的理性人,原告会习惯性夸大己方的损失,被告则会刻意缩小损害。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总是抱有对己有利的心理预期,要其放弃“唾手可得”的利益予以让步,接受法院的调解,难度可想而知。“诉前联调”通过引入与裁判相关的主体参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一个“信号”,即“结合案情来看,进入诉讼对你未必有利,因此不如选择就此放手,从而节约时间和诉讼成本”。在对此“信号”予以甄别后,当事人很可能会说出己方的谈判底线,“要价”与“出价”会更加贴近真实情况,调解变得相对容易。在这个意义上,广州法院可谓深谙谈判博弈之道。
阻碍调解达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当事人参与诉讼只为争一口气,裁判所得反而退居其次。“诉前联调”让更多的主体参与说理,避免赤裸裸的对抗诉讼加剧原被告的情感敌视,继而进行非理性的决策。“攻其心,导其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安抚与慰藉,诉讼当事人能以平常心去看待纠纷,甚至可以通过换位思考来实现“同情式互谅”。营造一种好说话的氛围,原被告双方的信任得以加强,被告不会怀疑原告要挟获利,原告也会充分理解被告的难处,大家都愿意说真话并且相信真话,调解达成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进行广泛社会动员,依靠民间调解化解“细事”纠纷,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治理思路。清代的认识是,有关土地、债务、继承和婚姻的纠纷都是细微的、相对不重要的事情,最好由社区和宗族调解而非法庭依法断案来解决。在法庭体系和社会调解体系之间的联系由社会提名、国家批准确认的不带薪的准官员“乡保”担当。县令收到诉状、辩词和各类禀呈时,通常会写上简短的批词,这些批词会被公布或通过乡保传达给诉讼人。作为县令意见的初步表达,这些批词会在重新启动的社会调解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双方可能会更愿意妥协,由此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对他来说,那样的结果要比任何法庭裁决来得理想。这个依赖准官员以及法庭体系和社会调解间互动的半正式过程运用非常广泛,几乎是制度化了的常规程序。在告到法庭的所有“细事”案件中,可能有40%通过这种方式得以解决。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黄宗智先生将这种“儒法合一”的治理办法用“简约主义”来概括,认为其最大的好处是尽可能不启用成本较高的正式司法程序。
广州法院“诉前联调”的工作机制,是传统“简约治理”之道的现代延伸,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创新之举。它给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启示,除了节约成本、改善效率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开启了社会治理的信任之门。实践证明,一味依靠加强政府职能与司法能力未必是追寻善治的最佳出路,转而发动民间力量,尤其是充分调动存在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各种资源,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基层治理中来,应是转型时期的重要思路。多元主体参与的诉前调解机制,是一种优化的信息交流机制,契合了转型社会的多元价值诉求,对社会普遍信任的形成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必将在更大的舞台上展示它的制度影响力。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杨 彪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