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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元的完美芦荟胶团购9.9元,假货!
【发布时间:2013-12-03 16:41:21】 【稿件来源:新快报】 【作者:郭海燕 邓娟 陈晓红】 【关闭】

 

法观天下
一支完美芦荟胶,原价38元,现只需花9.9元?团购网开出的价格诱人,图片真实可靠,不少消费者怦然心动,买回家就算知道是假货,也没人会同9.9元较真。不过,正品产家完美公司不干了,日前,完美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将19家团购网告上法庭。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通讯员 邓娟 陈晓红
团购网卖假货成被告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完美公司)系一家专门生产、销售保健用品、化妆品、日用保洁品系列的企业,拥有自己的商标。该公司经过近20年发展,逐步打响了品牌。该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是时下热卖的产品。不过这芦荟胶一出名,仿冒品也多了起来,其中网销假货最为厉害。无奈,完美公司展开“市场监测”,先后将19家涉嫌侵权网站告上法庭,各要求索赔50万元。
星800团购网就是其中的一家,2012年7月该网发布信息:“原价38元的完美芦荟胶”组团消费一支只需以9.9元。这芦荟胶上印着和完美公司一模一样的商标,完美公司表示从未授权该网站使用此商标,遂派人参加团购,到手芦荟胶果然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正品完全不一致。
就此,完美公司认为团购网侵犯其商标权。认为该团购网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成交量大,恶意销售侵权商品,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团购网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  
网站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对于完美公司的控告,团购网所属公司(简称团购网)称自己也是受害者。该公司成立数十年,主要经营计算机技术开发与服务,也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等。
团购网认为网站适用“避风港原则”,坚持自己只是提供网购平台,不是销售商、生产商,不必承担责任。
团购网也出示一些合同协议,说真正销售假货的是杭州某公司,并提供对账单,拟证实实际的成交量不多,没给完美公司造成多大的损害。
不过,完美公司以前告网站吃过“证据不足”的亏,这次打官司做足了功课。从购买到快递开封验真假,有录像、拍照,公证处人员全程跟踪,充分保全证据。经公证的网页显示,“4714人已购买”、“本团每人无限量购买”、“往期开团次数4”等。
二审达成调解只赔9万
今年三月,白云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宣判,该团购网败诉,其应立即停止侵害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判后,团购网不服上诉。本月,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团购网最终同意赔偿9万元。
■法官说法
跟商家约定销售提成 团购网要承担侵权责任
主审本案的邓刚法官介绍,完美公司的诉讼行动,最终多胜诉或达成和解,而这个结果,是因为参与销售的团购网不受“避风港原则”的庇佑。 
团购网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邓法官说,遇上纠纷,团购网往往以“避风港原则”作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例如本案,团购网称其提供的是信息服务业务,对商家发布的信息仅负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不具实质性审查义务。团购网声称不知商家销售假货,认为完美公司没“事先通知”,就要求它承担侵权责任,是不合理的。
 “不过,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团购网是实际销售者。”法官说,退一步讲,即使是其他商家在销售,但在普通消费者眼里,团购网就是卖家。消费者在标注“星800”标识的网页上买产品,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网站付款,显然把网站当作卖方。
而该团购网出示的证据说明,团购网曾跟所谓真正的商家约定销售提成。从这角度看,团购网应可视为共同的销售者。这种情况下,团购网不能用“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责任。
为促销虚构销售量代价更大
 “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受保护”法院相信完美公司对自身产品有辨认能力,该公司对证据做了充分的保全,在公证处见证下,检测团购网卖出的芦荟胶是假货,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判定团购网构成侵权。
不过,侵权赔偿又是个难题。团购网再三否认销售四千多人次,并给出对账单。但这对账单属于单方制作,显然难以取信于人。相比之下,完美公司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可靠度更高,所以法院决定将此作为参考。综合完美商标的声誉、团购网的主观过错、侵权商品的销售形式、价格、销售量等因素,酌情判团购网赔偿20万元。
邓法官解释,团购网站为促销,通常在网页“已卖出数量”或者“购买人数”上虚增数据以博取消费者信任和兴趣,但实际销售数额倒真不见得这么多。但一旦进入诉讼,法院在确定赔偿数时也只能参考公证过的网页数据。因此,邓法官建议团购网站还是应严格审查商品来源,在团购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果为了促销就虚构、夸大数据,有可能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避风港原则”
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简单理解就是,网络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就可以免被再深究责任。
郭海燕、邓娟、 陈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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