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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监督基础 加强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2-06-05 10:49:3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从5月份开始,广州中院各审判业务庭14名专兼职廉政监察员将增加一项重要任务:列席合议庭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
    改判和发回重审是对不服一审裁判当事人的诉讼救济,是上级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也是审级制度设立的必然结果,其目的在于保障裁判的公正性。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廉洁司法,日前,我院下发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合议庭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加强监督的规定(试行)》(穗中法[2012]49号文)。
    《规定》要求,经办法官在案件办理中,认为案件应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必须邀请本部门的廉政监察员列席合议庭合议。廉政监察员可以就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廉政监察员对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应当报庭长审批,并报监察室备案。对于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本院监察部门同意,廉政监察员有权调取和审阅卷宗。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后,廉政监察员应当填写《发回重审及改判案件廉政监察意见表》。廉政监察员在参与案件合议或审阅卷宗过程中发现经办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和庭长报告。
为使《规定》不流于形式,我院修订了廉政监察员工作职责,调整了廉政监察员队伍,监察室分四个小组设立专门联系人,保证规定的贯彻落实。
    《规定》的出台,是我院以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为监督切入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筑牢内部监督基础,发挥廉政监察员职能作用,将监督触觉延伸到审判工作最基础部位的创新和举措。体现了对案件的事前监督,对于引导法官增强工作责任心,力争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降低改判、发回重审率,防止违法审判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必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广州中院监察室20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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